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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关于审判组织的规定

www.aikejishu.com 2025-07-15 刑事辩护

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浅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一百八十四条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假如建议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建议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建议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职员签名。

第一百八十五条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觉得很难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实行。

引使用方法条

刑诉法

Tags: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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